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
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1]38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通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试行)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定义
1.2目标
1.3适用范围
1.4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 指定人员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 资源和人员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 应急准备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 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4 核发临时证书
15 审核管理
16 证书
前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