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频率执照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执照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各设台单位须在频率执照到期前三个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
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原执照作废。
第三十一条 频率执照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醒目位置,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部门书面报告,申请补发频率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频率执照。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省级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或监测台(站)、地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测广播电视频段的无线电波秩序;
(二)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出节目的节目名称、技术质量和覆盖效果;
(三)配合国家无线电监测机构的工作;
(四)与国际监测机构交换所需监测资料;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 各设台单位所使用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需进行实效发射,按本办法报请相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试验频率、功率、试验时间、方法和试验播出节目内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涉外广播电视频率划分、分配、协调及有害干扰的处理等事宜,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组织或国家、地区要求提供或交换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资料及监测资料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