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5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技字[20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电总局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