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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据进行年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据进行年检的通知
 (2002年4月25日 财综[2002]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票据使用,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票据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地点
  票据年检时间从2002年5月15日开始,8月底结束。年检地点设在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燕京饭店西侧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联系电话:68518869;传真:68520047。
  二、年检范围
  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依法进行当场处罚罚款并在票据中心领取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或《中央单位罚没票据购领证》,购领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款票据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年检单位),均应按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参加票据年检。内部结算票据的年检工作,按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文件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三、年检内容
  (一)中央年检单位购领和使用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乱罚款行为,是否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
  (二)中央年检单位的收费资金和罚没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年检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否有专人管理。
  (四)中央年检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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