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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6日)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财教[2002]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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