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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失效]

  (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
  (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
  第八条 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高职学校);
  (二)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
  (四)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五)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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