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包括现有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含缓冲带,下同)和规划实施中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纲要。
(二)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省级发展有机食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五)指导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并管理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无偿受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登记。
(三)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或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有机食品基地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四)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委托,调查有机食品基地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
(七)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可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填报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登记表。
(一)基地所在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周界外1公里内无排放重金属和其他环境优先污染物的污染源、无县级以上公路穿越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具有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或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