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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在促进有机食品发展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近期,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科学、规范、安全生产有机食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现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引导及监管,积极推进有机食品的发展工作。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


                             国家环保总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推动有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现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二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发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认证标准》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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