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已于 2002 年 3 月 19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9 号公布了《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将于 2002 年 7 月 1 日实施。 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让社会各界了解地质资料管理改革的精神和新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把
《条例》作为 “四五 ”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今年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之中,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和业务培训。通过宣传培训,使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为
《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加大力度,清理欠交的地质资料。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负责组织在2002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欠交地质资料的清查工作。欠交地质资料的清查采取各有关单位自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部另行下文部署。
欠交的地质资料可以按《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国土资发 [2002]93号)的规定制作成电子文件后汇交,并应在2003年底前补交完毕。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