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
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