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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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