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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160号)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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