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国海发〔2002〕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以下简称“企业或作业者”),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当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对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从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环评资格证书,同时具备海洋环境调查能力,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国家海洋局认可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七条 大纲送审稿由企业或作业者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审查申请。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自收到大纲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大纲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大纲的审查以专家评审会或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及专家意见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查意见,组织环评单位对大纲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3份报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