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年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提交年审材料的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论证质量问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较轻的论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
资质单位连续两年基本合格,或者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2项或者2项以上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重大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审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九条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承担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遗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资质单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到国家海洋局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等,应当在30日内,到国家海洋局办理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失效后,由原资质单位在30日内上缴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