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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资质晋级申请单位还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3年后,方可提出资质晋级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材料在申报前,应当按隶属关系由申报单位直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经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班。
  资质单位或者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组织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领取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过后,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资质年审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年审机关)负责每年定期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论证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审机关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审表;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录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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