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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国海发[2002]1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填写、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沿海各地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2003年5月31日前完成国家统一印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换发工作,并一律启用新的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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