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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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