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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出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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