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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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