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改[20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