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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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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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1、 书面申请(注明│1、资本金 │1、超过贷方累 │经外汇局核准│1、单笔结汇额 ┃
┃汇管理规定》 │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帐户入帐最 │计发生额的不 │并在被授权银│超过100万美元 ┃
┃ │况、结汇币种、金额│高限额即贷 │予结汇。 │行开立的资本│或单一企业当日 ┃
┃ │、用途等) │方累计发生 │ │金帐户结汇,│累计结汇额超过 ┃
┃ │ │额 │ │由银行审核。│100万美元的, ┃
┃ │ │ │ │未参加上年度│应于业务结束的 ┃
┃ │ │ │ │年检或年检不│下一个工作日以 ┃
┃ │ │ │ │合格外商投资│传真形式向外汇 ┃
┃ │ │ │ │企业的资本金│局报送《外商投 ┃
┃ │ │ │ │结汇仍由外汇│资项下外汇资本 ┃
┃ │ │ │ │局审核。 │金大额结汇情况 ┃
┃ │ │ │ │ │表》。 ┃
┃《关于加强资本项│2、 营业执照和外汇│2、资本金帐 │2、 超过帐户余│ │2、每月前5个工 ┃
┃目外汇管理若干问│登记证(原件验后返│户余额 │额的不予结汇。│ │作日内向外汇 ┃
┃题的通知》 │还,复印件留底) │ │ │ │局报送上月《外商┃
┃ │ │ │ │ │投资项下外汇资本┃
┃ │ │ │ │ │金结汇统计表》。┃
┃《资本项目收入结│3、 结汇所得人民币│3、外汇登记 │3、 超出企业经│ │3、 在办理入帐、┃
┃汇暂行办法》 │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证年检核证 │营范围的不予结│ │结汇业务中发现异┃
┃ │(如工资名册、购货│情况 │汇。 │ │常情况及时向外汇┃
┃ │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 │ │局报告。 ┃
┃ │、买地协议、工程合│ │ │ │ ┃
┃ │同等;或在规定时间│ │ │ │ ┃
┃ │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 │ │ │ ┃
┃ │单据) │ │ │ │ ┃
┃ │ │ │ │ │4、已与外汇局联 ┃
┃《关于对外商投资│4、 视情况要求补充│4、 企业经营│ │ │网的被授权银行,┃
┃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的其他材料 │范围 │ │ │业务结束的下一 ┃
┃理方式进行改革的│ │ │ │ │个工作日向外汇 ┃
┃通知》 │ │ │ │ │局传输原始交易 ┃
┃ │ │ │ │ │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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