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