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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五)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关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六)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七)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八)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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