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
 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财综[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