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上一级的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本办法“四、验收内容”所规定的5个率的具体数据);
(3)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
(5)拟采取的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2.查阅上一级的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核查普查登记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普查登记表与微机录入数据的一致性。
4.检查被抽查设备的普查登记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和运行情况。
5.检查至少5处隐患整顿治理情况,确认整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普查任务完成率。
(二)录入计算机率。
(三)设备隐患的查处率。
设备隐患查处率=(正在进行整治的设备数量/应整治设备总数)×l00%。
其中:应整治设备总数,应包括以下整治的设备:1.超期未检的设备;2.缺少资料的设备:3.存在缺陷的设备。
(四)发证率。
发证率=(已发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数量/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l00%;
其中: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普查基本数-隐患未整治的设备数量(到期未检+资料不全+缺陷未消除)-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停用的设备数量。
(五)普查准确率。
符合要求的台数
普查准确率=×l00%
抽查台数
其中:符合要求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以普查表为单位。
(六)是否建立完整的普查整治市级数据库。市级数据库是否全部涵盖本行政区域内设备数量及状况,并实现数据的即时更新。
(七)对到期未检的设备是否向使用者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催检后仍不进行检验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八)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是否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使用者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并纳入动态监察范围。
(九)采取哪些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五、其他
(一)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锅炉局并向省级局领导通报验收情况。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向总局锅炉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省普查整治工作概况(包括本办法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