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3号)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 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 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 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