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