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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教育督导
 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督厅函[2002]1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激励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开拓进取,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进行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主要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中评选,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可以评选。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在省级以下各级教育督导工作者(包括兼职督学)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2.建立了“两基”工作评估验收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成绩显著。
  3.在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4.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督导制度并认真落实。
  5.督导机构和编制落实,督导人员结构合理,有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重视督导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队伍团结、勤政廉洁高效。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热爱教育督导工作,执行《督学行为准则》,模范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督导业务。
  3.积极主动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一般从事督导工作4年以上。
  三、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1.表彰奖励工作由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领导、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人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督导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
  3.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共同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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