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选银行如与我行未有代理行关系,则该行应为在本国资本较雄厚、业务较规范、国内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银行。两行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前,应按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有关规定与该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三)能满足我行边贸结算业务的专项要求。
(四)其他总行认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种类
第六条 我行可开办的边贸外汇结算业务包括以下四种:
(一)边贸结算账户:
1.互设或单设记账美元清算账户:总行授权有关边境分行以分(支)行名义在境外行开立。双方银行间的日常清算采取美元记账方式,资金余额调拨采取限额或定时轧差。
2.互设或单设对方国家币种账户:总行授权有关边境分行以分(支)行名义与境外行互设或单设对方币种账户,日常业务清算互相记账,资金余额折算第三国货币轧差。
3.其他专用账户:因对方国货币不在我国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范围内,总行授权边境行办理货币代保管或其他专项业务而开立的专用账户。
(二)银行票据业务。
(三)货币代保管。
(四)周边国家货币兑换。
各申请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请开办一种或几种边贸外汇结算业务。各行申请开办新的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种类须另文上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 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审批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送、由总行统一审批的办法。满足上述开户条件的分(支)行根据所处地区边贸经济的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当地边贸外汇结算业务需求的基础上,认为确实需要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可通过省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报告(行发文),其中应写明当地边贸经济的概况、申请开办边贸外汇结算的方式、与对方银行接触情况、风险监控措施等;
(二)开办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并提交开立有关账户的可行性报告、账户协议草本(包括账户种类、开户币种、账号、账户使用权限与范围、存款及透支利率、资金清算方式、有关费用及风险监控措施等),账户协议原则上应有中文、对方国文字及英文三种文本,并有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边贸外汇结算业务的有关操作规程、制度办法以及拟使用的业务凭证样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