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