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行属企事业单位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情况;
(五)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各重要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审计,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本行行长和上级内审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的文件、账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内审对象应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调阅被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检查单位的账表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有权制止被检查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