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银发[1999]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自律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依法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内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设置内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