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报表资料。
第八十三条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由总行统计司管理、制定和监督执行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章。全科目统计制度实施后,统计司负责数据的收集与初加工,原始数据与初加工后的数据均存入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统计司对加工后数据的管理、后备和解释;各监管司局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管理,在给定的数据库操作范围内,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各金融机构和各监管司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建立完备的非现场监管资料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分支行的相应职能由统计司确定。
第八十四条 总行金融监管报告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文件。该报告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独立文件,也可以是其工作报告或年报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需要,金融监管报告经总行行长审签,上报国务院,可以部分或全部对外公布。
第八十五条 金融监管报告的报告程序和时间。
金融监管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该报告按支行、中心支行、分行、总行的顺序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金融监管报告的时间:支行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支行提交经行长审签后的监管报告;中心支行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提交经行长审签后的监管报告;分行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提交经行长审签后的监管报告。
第八十六条 金融监管报告的内容
季度、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期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资产质量表、本期业务发展情况、重要变更事项、违规经营及重大经济案件发生情况以及金融形势和金融秩序状况;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和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年度金融监管报告除包括季度、半年度金融监管报告的内容外,还包括金融机构数量变化情况和财务成果。
第八十七条 总行统计司按月向行领导提交监控报表,各监管司按季度向行领导提交监管报告,并抄送办公厅和其他业务司局,归入“金融监管档案”。季度监管报告须于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报出,年度监管报告须于报告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报出。除常规报表、报告外,异常情况和重要问题随时报告。总行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5日)内向行领导报送金融监管综合报告,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第八十八条 总行各监管司局的监管报告包括对全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活动的数量、结构、分布、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情况的概述;对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与预测;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情况的分析和建议;对下一报告期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和现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总行监管报告的信息来源主要有:
(一)分行的金融监管报告;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现场监管综合性分析报告;
(四)其他。
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监管责任的考核制度,是为了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工作中的差距,发现监管人才,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第九十条 对各级行长、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的考核。
总行监管司局、分行、中心支行、支行的行长及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每年在报告期结束后的25日内,提交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发现的金融风险事件及上报与处置的情况、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由总行统一规定),该报告由报告部门(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总行行长、上级行长、上级监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告人事部门并及时反馈;对监管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存在不足的,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其纠正和改进。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各级行及其监管部门、监管员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各级行、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