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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十三条 对彩票的监管
  总行审核彩票发行及额度,报国务院审批。分行负责辖区内彩票市场的监管,查处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与销售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法发行和变相发行彩票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会员卡的监管
  总行对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卡进行审批。
  分行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卡进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以及非法发行会员卡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
  总行制定、发布全国性治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文件;布置全国性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和整治工作;对分行无法准确定性的涉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最后认定;统计汇总全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分行制定、发布监管辖区内治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文件;布置辖区内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涉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行认定;对辖区内已定性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在取缔后发布通告;统计汇总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邮政储蓄的监管
  总行对邮政储蓄法人机构储蓄业务进行监管;分行对邮政储蓄省级机构储蓄业务进行监管;中心支行对邮政储蓄地市级机构及所属储蓄网点储蓄业务进行监管;支行负责对邮政储蓄县级机构及所属储蓄网点储蓄业务进行监管。
  总行会同国家邮政局制定邮政储蓄网点的发展计划,中心支行对邮政储蓄网点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审批;在不设中心支行的省会城市,由分行审批。

         第十章 专职监管人员职责

 第六十七条 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为其监管的每一家金融机构指定专职的金融监管人员(简称监管员),并实行AB制。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各级行的监管员签定金融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对象、范围、目标和职责,并以此作为考核监管员的依据。
  监管员及其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名录要分别造册,报上级行备案,若有变动要及时上报。
 第六十八条 监管员负责审查监管对象提出的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并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监管员对监管对象实施非现场监管,在综合分析机构报表和指标数据等监管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机构经营状况,识别金融风险,建立动态预警体系,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
  监管员要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和规范格式写出初步的监管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监管员要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实施跟踪监管,及时发出警告和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同时提出处理建议,报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条 监管员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监管,作出监管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七十一条 监管员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 监管员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处罚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监督金融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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