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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总行汇总和分析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定期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提出监管报告。
  分行汇总和分析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分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并提交监管报告,定期报总行。
  中心支行汇总和分析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并提交监管报告,定期报分行。
  中心支行、支行汇总和分析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中心支行、支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定期向分行和中心支行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 总行统一部署对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现场监管;分行对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总行审批或予以取消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分行审批或予以取消,报总行备案。
  分行审批或予以取消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总行备案。
  中心支行审批或予以取消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分行备案;其中,中心支行授权支行审批县(市)支行所属营业网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条 分行审核由法人机构提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撤并申请,报总行审批;其市场退出,由法人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总行组织调查、核实、拟定方案并报国务院审批。

           第四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下同)进行监管。分行对辖区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定期向总行报送监管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总行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发展规划。
  分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直属支行的设立,报总行审批;分行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机构(不含分行、直属支行)的设立,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总行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变更;分行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机构(含分行、直属支行)的变更,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总行汇总和分析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定期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提出监管报告。
  分行汇总和分析辖区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定期报送的月度资产流动性报表、季度资产质量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分行要求的其他报表、报告,并提出监管报告,定期报送总行。
 第二十五条 总行统一部署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现场监管;分行对辖区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按照《处罚办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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