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章 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三十六条 指导老师在继承教学期间享受一定数额的带教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有关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各地可开展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的表彰活动。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各地自筹安排落实。
  第四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向各地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奖励等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直接管理医药企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军队系统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可由总政治部按国家的统一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按职责分工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内容与过去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商人事部、卫生部后下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