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学习情况,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阶段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二十七条 考核情况由带教单位归档,报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期满,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组织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出师。
第二十九条 结业考核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继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