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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十九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管理行政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一)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二)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三)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五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继承人通过学习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
  (二)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必须有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四)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本专科正规门诊或住院病历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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