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年龄45岁及以下。
(四)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研究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六)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一)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各项条件。
(二)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九条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遴选条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继承人的遴选程序:在个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的考核。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的遴选工作完成后,由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的名额,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地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
第十四条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
第十五条 继承人的遴选,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至2名的要求,采取公开竞争、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