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人发[20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 继承工作的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
第四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或中青年业务骨干,经遴选,方可承担继承教学任务或接受继承学习培养。继承教学和接受继承学习培养工作周期为3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30年。
(三)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继承带教任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一)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
(二)符合指导老师的各项遴选条件,虽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具备带教条件的。
第七条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