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附件3: 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顺利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代码数据库》),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库》
1.《代码数据库》由《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1表填报范围)、《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6表填报范围)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三个数据库组成。
2.数据库结构:卫生部编制的《卫生统计系统》程序规定了数据库标准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上报文件名称及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3.数据库设有“CODES”字段(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同一卫生机构、机构排序、《代码数据库》和各年报数据库之间关联;设有“MARK”字段,用于标识卫生机构新增、撤销(注销)以及代码变更情况字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这两个字段,不允许改动数据。
4.数据库录入要求:
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统6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
②村卫生室按照“卫统7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
③其他卫生机构(组织)按照“卫统1表”格式录入申报表全部内容(不要求录入“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其他指标不得遗漏),建立《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