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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
  (二)以下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2.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六、时间安排
  (一)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卫生机构申报工作;
  (二)2002年7-8月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编制、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2002年9-10月建立省级、地区级、县级《分类代码数据库》;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五)2002年11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附件: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式样(略)
      3、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二OO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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