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国质检量函[20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规范核查程序,提高核查人员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试点组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工作,推行C标志。通过企业自我评价、政府必要的核查和随后市场监督的方式,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做好计量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证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年内可适当扩大试点,但须注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二、要发挥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以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实验室人员为骨干,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核查人员素质。
三、参加核查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量管理知识,了解检测规则,能指导企业开展计量检测工作,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合格。
四、要进一步规范核查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指定3名~4名取得核查资格的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完毕,由核查组组长将评价结论表呈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