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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7月初和12月初分别对第一、二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总局执法督查局。
  附件: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        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为彻底取缔土炼油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流入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土炼油指用简陋设备土法炼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燃料油。
  二、禁止生产、销售土炼油。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土炼油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土炼油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打击土炼油包括:
  (一)取缔所有用于土法炼油的生产、存贮场点;
  (二)取缔土炼油及其原料交易活动;
  (三)取缔为土炼油制造设备活动。
  五、取缔土炼油场点的具体标准是:
  (一)熄灭火源,没收燃料;
  (二)抽取全部原油、成品油并予以没收;
  (三)对贮油罐、箱、桶及炼油炉就地作出炸毁等破坏性处理;
  (四)没收运油车辆,拆除工棚;
  (五)占用耕地的,实现复耕。
  六、取缔土炼油原油交易活动的具体标准是:
  (一) 凡为土炼油违法活动运输原油的,没收其运输的原油,追溯其来源,视情节轻重,吊销驾驶员的行车执照,直至没收车辆。
  (二)凡无证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开采原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取缔,封填油井,没收钻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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