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印发《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5日 国质检执[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土炼油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弹,一些违法分子将土炼油设备转移到运离交通要道的偏僻地区,如废弃的矿区、厂房、果园等,继续土法炼制劣质油品,呈现分散、隐蔽和流动作案的特点,一些基层干部和不明真相的落后地区群众也参与了土炼油的运输和生产,出现了“打击一处,反弹一处”的现象,增加了打击取缔工作的困难。
为从根本上解决土炼油反弹问题,根据
产品质量法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总局制订了《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摸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别是土炼油活动反弹问题严重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对本地区土炼油活动的分布区域、数量、原油来源、劣质油品流向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登记
二、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制定具体的打击取缔方案,明确经贸、公安、工商、环保、矿产等有关部门责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打击取缔工作的有效性。必要时报当地政府批准提请武警协助。
三、打击取缔工作必须做到“除恶务尽”。对发现的土炼油场所,要切实做到“熄火、抽油、炸罐、毁炉、拆房、复耕”对在以往打击取缔工作中未按照上述要求彻底摧毁的土炼油场点,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彻底清理,不得留下死灰复燃的隐患同时,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坚决追究制假售假分子及纵容、包庇、参与违法活动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党纪、政纪责任。
四、打击取缔分两个阶段进行。6月为集中打击取缔阶段,对已掌握的所有土炼油违法活动实施毁灭性打击;7--11月为巩固阶段,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做到发现一处彻底摧毁一处,力争在11月底前基本解决土炼油活动反弹问题。总局将于12月对打击取缔土炼油情况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