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