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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0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4日)修订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
 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中医药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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