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第8号)
为实施《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海关总署已于2002年4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已向海关总署提出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申请并获核准。为便于社会了解和自觉尊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的有关权利,现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一、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代理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一)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略)
(二)奥林匹克格言
更快、更高、更强,
Citius. Altius. Fortiu
(三)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奥林匹克,
奥林匹亚,
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运会,
奥运,
Olympic,
Olympics,
Olympiad,
Olympic Games,
Olympique,
Olympiques,
Olympiade,
Jeux Olympiques
二、权利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一)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名称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
北京奥运会申办委,
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
北京2008年奥申委,
北京奥申委,
2008年奥申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