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
(一)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资金的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
3、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7月15日之前报送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和财政部(企业司);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于2002年7月15日之前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五、其他问题
(一)各地外经贸厅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算贴息资金。同时,应对拨付的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3年3月1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报送2002年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对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中央管理企业贴息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于2003年3月1日之前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二)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单位,若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其它事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