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农产品、
 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贸函〔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应遵循《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在符合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安排以下项目:
  1、园艺、水产、畜禽行业提高农产品卫生质量水平的项目;
  2、轻工工艺行业、医药保健行业和建材行业的项目;
  3、纺织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化纤行业的项目;
  4、其他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行业中效果突出的项目。
  二、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纺织品项目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负责本地企业项目的组织和报送工作)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使用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
  企业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项目已经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3、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4、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6、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